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 (三)

附件: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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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若干措施

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年度飞行达到1000架次(起降计1架次)的A类通用机场,由省级财政对通用机场的运营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鼓励各市出台低空经济支持政策,通过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贷款贴息、基金投资、降本减费等方式支持低空智能信息网、低空飞行数据平台及低空监管服务平台等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无人机、直升机和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起降及能源保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二、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按照不超过审定合同额的20%进行补助。对运营亏损部分按照每年最高600万元进行补助,连续补贴4年,所需资金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民航安徽空管分局配合)鼓励各市开发开放应用场景,重点围绕开辟商业航路航线、提升飞行架次和小时数、创新运营服务模式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和推进举措,引导通用飞机、eVTOL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开展市场化飞行,促进低空“飞起来、热起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三、支持低空经济科技创新。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建设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企业开展通用飞机、无人机、eVTOL等低空飞行器整机、关键系统、零部件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建设低空领域标准体系,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支持低空制造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低空制造业项目,按照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政策以“免申即享”方式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支持低空产品示范推广。支持加强低空经济研发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三首”产品),对研制或示范应用经评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的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目录的“三首”产品,省财政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1年。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和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配合)

六、支持低空场景开发开放。每年梳理发布次年度安徽省公共服务领域低空场景机会清单,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低空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组织供需对接和商业洽谈,推动低空产品和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应用。开展低空场景机会落实情况后评估,遴选认定一批省级标杆应用场景和优质供应商,示范引领低空产品和服务在大众消费领域的规模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气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支持低空经济集群发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器制造、应用示范、运营服务等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建设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认定为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的,由省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专项用于低空场景运营、参展办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出,鼓励地方同步安排资金合力支持。支持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所在设区市创建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城市,牵头组建低空综合应用城市群,推动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场景共建。对创建成果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合格的,分别给予相关设区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支持低空经济开放合作。打造低空经济发展大会品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各地政府结合低空经济特色,开展低空领域宣传推介、供需对接等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低空经济展览展会和贸易活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配合)

九、支持低空经济投资融资。发挥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投资撬动作用,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鼓励头部企业牵头设立低空经济引导基金。(责任单位:省通航控股集团牵头,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低空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人行安徽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低空企业上市融资,并按照《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人行安徽省分行、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低空经济人才保障。对低空领域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低空经济人才,按规定享受省人才4.0版政策。支持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低空经济类专业,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通航企业高级管理、运营、管制、机务、航务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在引才奖补、签证居留、医疗住房、子女入学、职称评审等方面制定含金量高的政策并落实到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投身低空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附则

1.本措施支持企业包括在我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涉及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低空飞行保障等企业。

2.本措施所称无人机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3.将公共服务领域低空场景应用、低空经济示范区、示范城市及综合应用城市群纳入省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支持范围。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本省其他扶持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4.鼓励各设区市政府、各县(市、区)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企业可叠加享受。

5.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